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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蒲城县某铝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来源:市支队 发布时间:2023-07-28 08:09

【案件名称】

蒲城县某铝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2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执法人员在臭氧防控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蒲城县某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平方米铝单板生产线项目建设有一条喷涂生产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过滤棉和活性炭吸附能力已饱和,表面锈蚀堵塞,未及时更换,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对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按照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对该公司处罚2.8万元。

【整改情况】

问题查处后,该公司按照整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对废气处理设施的活性炭和过滤棉进行了更换,确保无组织废气得到有效收集处理。

【案件启示】

一是污染防治无盲区。通过日常监督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既达到了横向的广度,又做到了纵向的深度,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使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二是全面排查,固定证据。通过专项检查,全面细致排查违法行为,第一时间固定违法事实证据,定性违法行为,严格程序做好案件办理各个环节,确保事实清楚、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三是处罚与问题整改同步推进。针对存在环境问题,要求企业迅速完成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开展核查验收,形成执法过程中“问题-整改-核查”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