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白水县某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未使用环境违法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8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执法人员对白水县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未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违反法律条款:该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法律规定。并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第19项规定。
查处情况:对该加油站存在油气回收设施未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当天进行立案查处【陕E白水立(2022)4号】,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E白水环责改字(2022)8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白水环罚告字[2022]7号)、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白水环罚(2022)9号】,罚款五万元。
【整改情况】
该加油站当天即开启了油气回收设施。同时该加油站组织员工召开会议明确了工作责任,安排当班负责人每天交班后第一时间落实检查环保设施运行。
【案件启示】
1、执法人员通过系统学习加油站检查的工作要点,熟悉检查流程,做到检查中心中有数,有的放失。
2、利用移动式执法装备开展现场辅助检查,发现存在问题重点开展环境违法行为排查。
3、检查过程中采取现场座谈宣传法律知识帮扶的方式,开展“送法入企”帮扶活动,提高企业自觉守法意识。
【案件联系人】
白水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刘许峰
联系电话:13093980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