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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渭南市华州区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治法》案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2-10-28 13:27

【案件名称】

华州区某公司非法转移、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2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接辖区某镇污水处理厂反映,近日该厂进水有异味且泡沫特别大,且进口COD、氨氮分析仪数据明显异常,严重超过设计进水浓度上限。

经组织执法人员排查发现,该镇污水处理厂东侧约200米一处民房院内发现贮存有33个塑料吨桶(其中3个为半桶,共约30吨,),桶内装有不明液体,有强烈刺鼻性气味,院内地面有液体泄漏侵蚀痕迹。执法人员现场用PH试纸对桶内液体进行测试,部分桶内液体呈强酸性和强碱性。同时发现贮存点房屋内有两根长度约30米的塑料软管,有输送液体残余物质的痕迹,涉嫌非法排放不明液体。

根据案情需要,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将情况通报公安部门,开展案情会商和联合调查,并成立联合专案组,启动跨省办案联动机制,根据当事人交代,执法人员对不明液体来源及去向的情况,分别赴山西省芮城市和市域三县区开展联合调查,逐一排查后发现,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均为当事人虚假供述。

我局结合调查取证的生产工艺流程,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主要危险特性物质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抽检的13个样品中均含有甲醇、1,2-二氯乙烷且4个样品毒性物质总含量和腐蚀性超过标准要求,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初步判定为危险废物(HW06、HW34、HW35)。

经调查,上述不明液体是某公司租赁其他公司场地和设备进行生产时,产生的液体。该案件涉嫌非法转运、排放危险废物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陕E环立[2021]138号),2021年12月10日下达了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陕E环责改字[2021]141号),2022年1月1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环罚告字[2022]3号),2022年3月1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环罚[2022]11号)。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及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第十三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十项的规定。对该公司非法转运、贮存、危险废物渗漏三个违法行为共计罚款壹佰陆拾万(160万)元。

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当事人明知该物质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使用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将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外部环境,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渭南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依法对该批物质进行了查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整改情况】

该公司已与渭南德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办理了转移手续,因疫情等原因,危险废物还未正式开始转移处置。

【案件启示】

公安部门提前介入,联合开展调查,发挥检测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取证和责任认定的准确性;注重源头管控,针对违法企业隐蔽性强的特点,加强对产废企业日常监督排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制度,防止监管盲区,使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无处遁行;跨省协作联动,及时开展跨区域调查取证,提高办案工作效率,持续保持对危险废物环境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案件联系人】

渭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余明

联系电话:15389492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