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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蒲城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2-09-28 15:21

【案件名称】蒲城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按照部远程监督帮扶APP推送蒲城某有限公司甲醛柱浓度高值区的核查任务,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利用Vocs监测走航车开展走航溯源式重点排查,经走航溯源该公司某区域TVOC指数异常偏高。执法人员随即携带Fid、Pid和热感风速仪等便携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使用Fid和Pid便携设备进行监测后发现无组织废气数据异常,经核查发现该公司原料盐酸储存罐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盐酸储存罐无组织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立即对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蒲环立[2022]42号,根据执法程序下达处罚决定书,蒲环罚[2022]26号,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九万元的决定。

【整改情况】

该公司按照规定在期限内对盐酸储存罐无组织废气进行管道收集通过碱吸收装置进行处理后排放,确保无组织废气得到有效收集处理。

【案件启示】

(一)“技防+人防”提高执法效能。充分利用VOCS走航车等高科技装备优势,快速溯源,提高执法效能和精准度。

(二)全面排查,固定证据。通过溯源数据,全面细致排查违法行为,第一时间固定违法事实证据,定性违法行为。

(三)处罚与问题整改同步推进。针对存在环境问题,要求企业迅速整改,形成执法工作闭环。

【案件联系人】

蒲城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屈力18991631789

蒲城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马炎 15191352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