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黄河流域固体废物倾倒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234号)要求,为做好黄河流域(大荔段)固体废物倾倒排查整治(即黄河流域“清废行动”)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和倾倒固体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我分局领导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在排查工程中,发现苏村镇槐园村村北露天堆放有大量果皮、果渣、生活垃圾(共约45吨),经过现场调查询问,露天堆放大量果皮、果渣、生活垃圾是渭南xxxx有限公司所为。该公司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对周围环境及土壤造成一定的影响。
二、【查处情况】渭南xxxx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大荔分局现场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展开调查取证,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堆放的固体废物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大荔分局已立案查处,立案号[2022]3号,根据案件处罚流程大荔县生态环境局下了处罚决定,陕E大荔环罚[2022]3号,依法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整改情况】执法人员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堆放的固体废物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当天下午复查时已清理完毕。渭南xxxx有限公司承诺今后厂区内所有固体废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果皮、果渣、生活垃圾)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坚决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四、【案件启示】涉案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依法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妥善处置,也未采取任何相应防范措施,擅自将固体废物倾倒、堆放于集体耕地内,对周围环境及土壤造成一定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分局对该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了处罚,除了给当事人一个警醒,也对相关工业企业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工业企业固体废物必须规范、科学处置。
我分局在今后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中,以黄河流域“清废行动”为抓手,通过对各类固体废物非法堆存点的全面排查,进一步健全完善固体废物监管长效机制,压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有效遏制非法转移、倾倒固体废物,推进固体废物分类、规范、科学处置,促进黄河流域(大荔段)生态环境保护。
五、【案件联系人】潘红波13891380023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大荔分局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