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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白水县城关镇北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超标准排放废水案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2-04-25 07:57

一、案情简介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5日对白水县城关镇北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1、厂区西北方向围墙外约100米处建有主井配套蓄水池约200m³,蓄水池内废水通过地下、经南北道路后正在向白水河外排井下废水。2、现场检查风井时,配套约100m³蓄水池连接地下管道、经过南北道路后正在向白水河外排井下废水。白水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赵学锐、王峰,对该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我执法人员对其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经调阅该公司煤炭资源整合项目(6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第八项第八条:环境保护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清单要求对矿井水的规定,全部回用,不外排。及第九项结论与建议:9.3.2地下水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矿井污废水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依据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白水县城关镇北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渭环批复[2020]54号,第二项第二条规定:落实矿井排水及地面生产、生活污水回用措施,全部综合利用,确保项目废水不外排。2021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E白水环责改字〔2021〕7号),责令其立即拆除排水管道,矿井废水不得外排。如拒不改正,将被责令停工整治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白水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现场提取水样检测结果,该公司排放的生活污水化学需氧量最大超标倍数为1.24。2021年12月1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以“涉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废水”为由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 陕E白水立[2021]15号)。

二、查处情况

(一)证据链完整,证据形式规范。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第一时间联系白水县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所排放的污水第一时间进行了采样,对全执法过程进行视频记录及拍照,对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将所有证据相互印证,并在随后调取《监测报告》,收集的证据最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中对违法情形的记录较为清楚、具体,现场拍摄照片作为证据形式规范,对于证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

根据该公司违法超标排放生活污水的行为,2021年12月9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陕E白水环罚告字〔2021〕9号),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2022年2月25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白水环罚〔2022〕2号),罚款19万元整,并于当日送达。3月2日,该公司以经济困难,导致员工欠薪上访为由,申请延期到2022年6月15日前缴纳罚款,我局经核实情况,同意了此次申请。

三、整改情况

目前该公司将其所有疑似外排污水管道进行了彻底开挖清除,对所产生的少量废水用于厂区洒水降尘及绿化,已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该公司制定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案,截止目前污水处理站基础工程已建设,预计于2022年4月底前污水处理站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

四、案件启发

(一)执法程序合法,调查过程认真仔细。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现场检查、调查问询,监督监测、取证照片、书证的调查收集,执法文件的送达,形成了执法全过程记录,做到了执法程序规范合法。

(二)违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行政处罚裁量适当。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收集较为充分,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且证据形式规范,对该案法律适用准确,行政处罚裁量合理、适当。

该案的办理过程中,一是能够明确违法主体的认定;二是监测与执法相互协同,第一时间为行政执法提供数据支撑。三是能够认真调查书证等资料,并及时对违法行为制止。四是对违法行为进行跟踪监督,实时开展后督查,有效加强并实现了执法目的。

五、案件联系人:王 鹏 13759694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