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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解读

——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车小林
来源:渭南日报 发布时间:2021-10-21 15:06

2021年8月9日,《渭南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这意味着未来5年内,渭南的群众举报发生在身边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均可获得相应奖励。那么该《办法》如何有效实施?主要内容是什么?为此,记者专访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车小林,对《办法》进行解读。
  记者:这个《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思路是怎样的?
  车小林:近年来,我市环境违法行为呈现出多元化、专业化及更具隐蔽性特点,违法行为发现难度进一步增大,迫切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创新环境监管手段,激励群众更广泛、更积极地参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执法力度。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陕环发〔202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记者:群众举报哪些环境违法行为可以获得奖励?
  车小林:根据《办法》规定,群众举报以下23种情形可以获得奖励。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已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要求排放污染物;
  (三)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四)排污单位、第三方监测机构等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或存在其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形;
  (五)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
  (六)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七)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八)保留或使用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除政策允许保留以外),或燃煤集中供热站已经实施燃煤锅炉改燃气锅炉,且保留燃煤锅炉,未经批准擅自启运燃煤锅炉的;
  (九)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
  (十)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十一)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十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以及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十三)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决定;
  (十四)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
  (十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造成威胁或导致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中断;
  (十六)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十七)私设暗管或者利用雨水管道、槽车、渗坑、渗井等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输送、存贮、排放、倾倒污染物;
  (十八)非法倾倒、转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十九)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二十)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
  (二十一)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二十二)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
  (二十三)其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记者:群众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举报?
  车小林:为强化生态环境社会监督,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网络、微信、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分局举报。举报途径包括:电话举报:12345热线服务中心;新媒体、网络举报: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陕西省环境投诉举报管理系统;来信来访举报: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各县(市、区)环保分局的信访接待机构;其他合法有效的举报方式。
  记者:举报人参与举报时应提供哪些信息?
  车小林:主要有三方面信息。一是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二是明确的举报对象(单位或个人)名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三是反映违法事实的文件、图片、影像等证据或线索材料。
  记者:举报奖励具体是如何划分的?
  车小林:根据《办法》所列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实施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定为Ⅳ级;可实施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原则定为Ⅲ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定为Ⅱ级;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列情形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需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处理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定为Ⅰ级。具体定级时,应综合考虑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
  根据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具体分级情况,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
  (一)举报属一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8000元的奖励。
  (二)举报属二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3500元的奖励。
  (三)举报属三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2000元的奖励。
  (四)举报属四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200元的奖励。
  记者:哪些行为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车小林: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各县(市、区)分局立案查处或正在调查处理的;被举报对象已被责令整改或限期改正,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整改或仍在改正期限内的;举报的违法事实不属实的;违法行为举报前已被新闻媒体或自媒体曝光的;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各县(市、区)分局工作人员举报或提供举报线索给他人举报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举报情形。

原文链接:http://sthjj.weinan.gov.cn/xwzx/tzgg/6498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