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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大荔县许庄镇黄家长久塑筐厂)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大荔环责改字[2026]2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大荔县许庄镇黄家长久塑筐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毕长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2610523MA6Y4UCW0R

地址/住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许庄镇黄家村

省厅开展机动车和重型柴油货车专项整治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机械型号为CPC30-AG65J,发动机型号为4D27G31的工程机械(叉车)检验报告(编号:LYFY20260526005)显示,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光吸收系数)测量结果为1.09(标准限值为0.8),该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2026年6月2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核查情况);

2、《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6月2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核查影像资料(2026年6月2日由执法人员拍摄照片,证明违法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4、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6年6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被执法主体);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6月2日由本人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