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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华阴市杰衡建材有限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华阴环责改〔2026〕1号

公司名称:华阴市杰衡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超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610582********40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2MAD2D6EM9C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华山镇仿车村村口西北第二家

案情简介: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阴分局执法人员张健(执法证号:27050315025)、武刚(执法证号:27050315020)于2026年3月5日对华阴市杰衡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院内露天堆放的砂石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阴分局执法人员张健(执法证号:27050315025)、武刚(执法证号:27050315020)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页,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并由现场负责人卢超杰的签字确认;

2.环境执法现场勘验图一份。

3.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违反条款: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 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整改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阴分局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