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华阴环罚〔2026〕3号
华阴市杰衡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超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610582********40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2MAD2D6EM9C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华山镇仿车村村口西北第二家
案情简介: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阴分局执法人员张健(执法证号:27050315025)、武刚(执法证号:27050315020)于2026年3月5日对华阴市杰衡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院内露天堆放的砂石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页,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2.环境执法现场勘验图一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违反条款: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6年3月10日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华阴环罚听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结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26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情形分类:未采取密闭设施。占地面积100m²以内的。处罚幅度3-5万元”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后果: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