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大荔环责改字[2026]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大荔鑫驰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立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523MABNXXTD93
地址/住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羌白镇布头村村南500米
我局于2026年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检测检验过程中晋M9225H、陕E1213Y、陕ED3296车辆有冒黑烟现象,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2026年1月5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资料及视频佐证资料(2026年1月5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违法照片及视频,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
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1月8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汽油车污染物排放原始检验(测)报告及审核意见(证明该公司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5、车辆检测过程数据有数值超过限值要求(证明检测过程数据与冒黑烟情况相符);
6、内部业务办理凭据及情况说明(2026年1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环检收费费用);
7、营业执照复印件(2026年1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被执法主体);
8、授权委托书(2026年1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王楠为委托代理人);
9、法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1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
10、委托人王楠任命书、授权签字人资质认定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授权签字人变更审批表(证明王楠具备相关签字人资质,及其签订后该报告的法定责任);
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检测设备校准效验记录(证明该公司取得合格的检验资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