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陕西隆茂保鑫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保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522MAD03EK61T
地址/住址:潼关县城关街道六六一三
我局于2026年2月9日对陕西隆茂保鑫建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擅自将燃气燃料改为生物质颗粒燃料。并建设一台生物颗粒燃料燃烧器(型号JS-60-SW、产地为河北岭域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2月9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
2、2026年2月9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现场执法照片4张。
4、现场勘查图。
5、陕西隆茂保鑫建筑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我局于2026年3月9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渭潼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 年版)》。报告表项目→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项目总投资额的 1.5%-2%;企业项目备案总投资500万元。经案件小组讨论。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捌万元人民币 ;(其中为罚款的,罚款数额大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 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