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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渭环潼责改〔2026〕 1 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陕西隆茂保鑫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保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522MAD03EK61T

地址/住址:潼关县城关街道办六六一三

我局于2026 年 2月 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2月9日对陕西隆茂保鑫建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擅自将燃气燃料改为生物质颗粒燃料。并建设一台生物颗粒燃料燃烧器(型号JS-60-SW、产地为河北岭域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2月9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

2、2026年2月9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现场执法照片4张。

4、现场勘查图

5、陕西隆茂保鑫建筑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人身份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整改。

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进行建设,拆除现有的生物颗粒燃料燃烧器。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我局将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后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