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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白水环罚〔2026〕2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圣森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张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7MA6Y265Q0K

地址:白水县西固镇故现村五组

我局于2026年2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关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环保部大气监督帮扶反馈问题现场核查反馈情况的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反馈问题类型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问题描述:该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要求,该公司生产车间排放口(DA001)挥发性有机物手工检测频次要求为 1 次/季,经调阅该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监测报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开展监测。 现场核实情况:经现场核查你公司 2025 年第一、二、三季度《监测报告》陆港监(综)字[2025]第 02098 号、陆港监(气)字[2025]第 03094 号、第 03095 号;陆港监(综)字[2025]第 04036 号、陆港监(气)字[2025]第 04037 号;陆港监(综)字[2025]第 08070 号、陆港监(气)字[2025]第 08141 号、陆港监(气)字[2025]第 08141 号。均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六、环境管理要求:(一)自行监测 4、废气、DA001,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陕西圣森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2月3日、提供单位:陕西圣森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

2、2026年2月3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单位: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该证据记录了当事人违法事实)。

3、2026年2月3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单位: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证明当事人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勘察过程事项的情况)。

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提取时间:2026年2月3日、提供单位: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该证据显示了当事人违法区域)。

5、《现场照片证据》(提取时间:2026年2月3日、提供单位: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证实了当事人违法的现场情况)。

6、陕西圣森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二、三季度《监测报告》(提取时间:2026年2月3日、提供单位:陕西圣森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未开展挥发性有机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违法事实)。

7、《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提取时间:2026年2月3日、提供单位: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证明你公司确认送达地址的情况)。

8、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截图(提取时间:2026年2月3日、提供单位: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证明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9、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E白水环责改字〔2026〕2号)及送达回证。(提取时间:2026年2月6日、提供单位: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证明了送达当事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10、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白水环罚告字〔2026〕2号)及送达回证(提取时间:2026年2月25日、提供单位: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证明了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权的权利)。

11、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2月3日、提供单位: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白水环罚告〔202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经综合考虑你公司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情节、违法后果、社会影响、积极改正的态度和措施等因素,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类第13项“排污单位类别:重点管理,违法事实:开展了自行监测,但原始监测记录不完整或监测项目缺项 1 个;处罚幅度:8-10万元”之规定,对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的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完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2、罚款人民币¥:80000.00元(捌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