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处罚 / 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白水环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陕煤蒲白矿业有限公司热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建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MA6Y6W2U75

地址:白水县城关街道办两仙庙

我局于2026年2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你公司的《蒲白矿业生物质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第七章建设项目配套环境环保设施建设的环境监理其中 7.6 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2)厂外 灰场封场:技改前,电厂设 1 座厂外临时灰场,为山谷干灰场,位于电厂 西北侧的塘塬沟内,距离电厂约 2km。塘塬沟沟深约 80m,沟底平均宽度 50m,沟长约 250m,灰场设计容量为 260 万 m3。灰场设有挡渣墙和截排水设施,灰场底部做防渗处理。根据环境监理的调查厂外临时灰场内原有灰渣均被附近村民挖出外售无剩余,建设单位已对该灰场进行了封场,对临时灰场内剩余的少量灰渣进行了清理,覆盖了一层厚 30cm 的表层土,表层土由附近居民供给,并对灰场区域进行了植被恢复。第八章结论与建议中;8.2 存在问题;(2)场外临时灰场的封场方案未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核准或备案。8.3 要求;2、按照实际采用的封场措施制定封场方案,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经我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你公司位于蒲城县罕井镇塘王村的固体废物填埋场(塘源沟贮灰场)已于 2020 年 3 月停止使用,未按照要求采用的封场措施制定封场方案,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

经核查,贮灰场内倾倒有大量建筑垃圾,未采有效抑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未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易产生扬尘的储存或填埋场未采取分区作业、覆盖、洒水等有效抑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未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未设置截排水设施。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5.贮存场和填埋场技术要求进行建设;未按照 7.贮存场和填埋场运行的要求进行运行维护。(部分粉煤灰已填埋覆土,采取了植被绿化)。贮存场粉煤灰堆存区域经现场核算,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粉煤灰贮存量约为 180 吨。你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粉煤灰贮存场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陕西陕煤蒲白矿业有限公司热电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2月4日、提供单位:陕西陕煤蒲白矿业有限公司热电公司,该证据证实了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

2、2026年2月4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单位: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该证据记录了当事人违法事实)。

3、2026年2月4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单位: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证明当事人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勘察过程事项的情况)。

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提取时间:2026年2月4日、提供单位: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该证据显示了当事人违法区域)。

5、《现场照片证据》(提取时间:2026年2月4日、提供单位: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证实了当事人违法的现场情况)。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蒲白矿务局矸石电厂Ⅱ期扩建工程)、《蒲白矿业生物质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相关复印页(提取时间:2026年2月4日、提供单位:陕西陕煤蒲白矿业有限公司热电公司,该证据证实了对当事人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粉煤灰贮存场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及管理整治要求)。

7、《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提取时间:2026年2月4日、提供单位: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证明你公司确认送达地址的情况)。

8、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E白水环责改字〔2026〕1号)及送达回证。(提取时间:2026年2月6日、提供单位: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证明了送达当事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9、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白水环罚告字〔2026〕1号)及送达回证(提取时间:2026年2月25日、提供单位: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证明了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权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0、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2月4日、提供单位: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白水分局,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法律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白水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法律规定。经综合考虑你公司主观过错程度、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粉煤灰贮存量约为 180 吨的违法情节、违法后果、社会影响、积极改正的态度和措施等因素,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类第10项“贮存量:50 吨以上不足 200 吨,处罚幅度:20-40万元”之规定,对你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粉煤灰贮存场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对你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粉煤灰贮存场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2、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贰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