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华阴环罚〔2025〕1号
华阴市关帝庙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610582********051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2MA6Y7DPF4T
地 址: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八一路中段文化体育运动公园内
案情简介: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阴分局执法人员张健(执法证号:27050315025)、武刚(执法证号:27050315020)于2024年12月25日对华阴市关帝庙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安装一台5蒸吨燃气锅炉,检查时正在吊装,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
页,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2.环境执法现场勘验图一份
3.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你公司提供的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违反条款: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5年元月3日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华阴环罚听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的申请。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项目,违法事实: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项目总投资额的 1%-1.5%”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后果: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元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