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华阴环责改〔2025〕1 号
公司名称:华阴市关帝庙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610582********051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2MA6Y7DPF4T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八一路中段文化体育运动公园内
案情简介: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阴分局执法人员张健(执法证号:27050315025)、武刚(执法证号:27050315020)于2024年12月25日对华阴市关帝庙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安装一台5蒸吨燃气锅炉,检查时正在吊装,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阴分局执法人员张健(执法证号:27050315025)、 武刚(执法证号:27050315020)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页,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并由现场负责人王康的签字确认;
2.环境执法现场勘验图一份
3.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你公司提供的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违反条款: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整改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