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华阴环责改〔2024〕 19 号
名 称: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渭南华阴东环路北加油站
地 址: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东环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 伟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610104********00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3386653258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9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王力(执法证号:27050315018)、陈西恩(执法证号:27050315008)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加油站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加油站三次油气回收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现场汽油味较大。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王力、陈西恩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
2.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原因)
3.拍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环境执法现场勘察图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地点)
5.当事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供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及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任命书一份(证明违法主体)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整改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限2024年11月4日前完成整改。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你个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个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个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的规定对你个人进行按日连续处罚。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