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环罚〔2025〕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渭南腾飞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94MA6Y3M1Q4E
地址:渭南市高新区新市街道办官油路西5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凯
2024年10月29日根据渭南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通报问题及你公司建筑垃圾制砂生产线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我局执法人员孟文婷、蒋宇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时未生产,在生产车间东北角新建摇床10台,查阅你公司建筑垃圾资源再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发现建筑垃圾制砂生产线技改项目未在环境影响报告表中体现,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4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段浩杰、孟文婷,蒋宇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孟文婷拍摄的现场照片;
3.2024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孟文婷,蒋宇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10月22日由执法人员孟文婷,蒋宇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渭南腾飞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5.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以上五项证明你公司在现场检查时未生产,生产车间东北角已安装设备摇床10台,建筑垃圾制砂生产线技改项目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环罚告字〔2024〕8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结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违法行为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项目,违法事实: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罚幅度:项目总投资额的 1%-1.5%。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