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环罚〔2025〕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渭南安晨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9407453876XU
地址:渭南市高新区辛市街道办事处布王村东酒王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祝飞
2024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你公司料仓西邻新建有新型装配式构件生产线一条,已建成40吨行吊一台及1吨甲醇锅炉一台,查阅你公司日产5000吨商混及附属产品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表,新建新型装配式构件项目未在日产5000吨商混及附属产品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表中体现,新建新型装配式构件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4年11月26日由执法人员黄琦,蒋宇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1月26日由执法人员黄琦拍摄的现场照片;
3.2024年11月29日由执法人员黄琦,蒋宇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11月26日由执法人员黄琦,蒋宇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渭南安晨建材有限公司)。
5.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以上五项证明你公司新建新型装配式构件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环罚告字〔2024〕8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结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违法行为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项目,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幅度:项目总投资额的 1.5%-2%.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