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环责改字〔2024〕93号
渭南腾飞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94MA6Y3M1Q4E
地址:渭南市高新区新市街道办官油路西50米
法定代表人:王凯
2024年10月29日根据渭南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通报问题及该公司建筑垃圾制砂生产线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我局执法人员孟文婷、蒋宇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时未生产,在生产车间东北角新建摇床10台,查阅该公司建筑垃圾资源再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发现建筑垃圾制砂生产线技改项目未在环境影响报告表中体现,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2024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段浩杰、孟文婷,蒋宇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孟文婷拍摄的现场照片;
3.2024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孟文婷,蒋宇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10月22日由执法人员孟文婷,蒋宇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渭南腾飞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5.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以上五项证明你公司在现场检查时未生产,生产车间东北角已安装设备摇床10台,建筑垃圾制砂生产线技改项目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停止建筑垃圾制砂生产线技改项目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