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环责改字〔2024〕106号
渭南安晨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9407453876XU
地址:高新区辛市街道办事处布王村东酒王组
法定代表人:祝飞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你公司料仓西邻新建有新型装配式构件生产线一条,已建成40吨行吊一台及1吨甲醇锅炉一台,查阅你公司日产5000吨商混及附属产品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表,新建新型装配式构件项目未在日产5000吨商混及附属产品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表中体现,新建新型装配式构件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2024年11月26日由执法人员黄琦,蒋宇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1月26日由执法人员黄琦拍摄的现场照片;
3.2024年11月29日由执法人员黄琦,蒋宇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11月26日由执法人员黄琦,蒋宇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渭南安晨建材有限公司)。
5.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以上五项证明你公司新建新型装配式构件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停止新建新型装配式构件项目的后续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