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华阴环责改〔2024〕11号
公司名称:华阴市杰衡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超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6105821990110340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2MAD2D6EM9C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华山镇仿车村村口西北第二家
案情简介: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阴分局执法人员张健(执法证号:27050315025)、武刚(执法证号:27050315020)于2024年10月8日对华阴市杰衡建材有限公司年产5万立方米预制混凝土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年产5万立方米预制混凝土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阴分局执法人员张健(执法证号:27050315025)、 武刚(执法证号:27050315020)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页,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并由现场负责人卢超杰 的签字确认;
2.环境执法现场勘验图一份
3.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你公司提供的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6.现场勘察图1张
违反条款: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整改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阴分局
2024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