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华阴环罚〔2024〕11号
华阴市杰衡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超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6105821990110340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2MAD2D6EM9C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华山镇仿车村村口西北第二家
案情简介: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阴分局执法人员张健(执法证号:27050315025)、武刚(执法证号:27050315020)于2024年10月8日对华阴市杰衡建材有限公司年产5万立方米预制混凝土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年产5万立方米预制混凝土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页,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
2.环境执法现场勘验图一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6.现场勘察图1张
违反条款: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华阴环罚听告〔2024〕 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结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项目,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项目总投资额的 2%-2.5%”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后果: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