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华阴环责改[2024]21号
华阴市和睿达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锡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9368156231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320121196502013311
现场负责人:宁波
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610582199106014010
地 址:陕西省渭南市华山景区原西二药厂内
案情简介: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张健(执法证号:27050315025)、武刚(执法证号:27050315020)于2024年11月7日对华阴市和睿达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环境执法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配套的35千伏变电站更换的4机油桶液压油,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造成废液压油流入地面。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张健(执法证号:
27050315025)、武刚(执法证号:27050315020)于2024年11月7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4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页、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4张。
2.环境执法现场勘验图一份。
3.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张
6.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违反条款: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整改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十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十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联系人: 齐博 电 话:4618707
地 址:华阴市南环路 邮政编码:714200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