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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华阴市和睿达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华阴环罚〔2024〕21号

华阴市和睿达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锡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9368156231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32012119650201331

地 址:陕西省渭南市华山景区原西北二合成药厂院内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张健(执法证号:27050315025)、武刚(执法证号:27050315020)于2024年11月7日对华阴市和睿达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环境执法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配套的35千伏变电站更换的4机油桶液压油,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造成废液压油流入地面。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张健(执法证号:

27050315025)、武刚(执法证号:27050315020)于2024年11月7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4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页,现场检查照片4张。

2.环境执法现场勘验图一份。

3.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张

6.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违反条款: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我局于2024年 月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 2024 ] 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十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 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后果: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齐博 电 话:4618707

地 址:华阴市南环路 邮政编码:714200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