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华阴环责改〔2024〕20 号
名 称:太原天马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迎泽区太榆路12号25栋1单元30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洪兴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3601111965102700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325812963J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2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杨军(执法证号:27050315021)、陈西恩(执法证号:27050315008)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喷漆时未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未安装治污设施减少废气排放。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2日执法人员杨军、陈西恩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
2.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原因)
3.拍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环境执法现场勘察图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地点)
5.当事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供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任命书一份(证明违法主体)
违反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整改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及期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限2024年11月5日前完成整改。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改正的法律后果: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按日连续处罚。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