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华阴环责改〔2024〕17号
许知玲(自然人):
地 址:陕西省华阴市夫水镇沙道村
法定代表人(当事人):许知玲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612125196601041525
案情简介:2024年10月1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李相(执法证号:27050315011)、屈江涛(执法证号:27050315015)根据渭南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华阴市火点情况的通报情况对你个人耕地火点进行检查核查,发现你个人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个人在自家耕地进行了玉米秸秆焚烧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
2.2024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原因和动机)
3.台头村防火员现场提供的你个人10月9日焚烧秸秆、灭火过程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立行立改情况)
4.环境执法现场勘察图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地点)
5.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
违反条款:你个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整改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经现场调查,2024年10月9日已对火点进行扑灭。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你个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个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个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的规定对你个人进行按日连续处罚。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阴分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