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华阴环罚〔2024〕17号
许知玲(自然人):
地 址:陕西省华阴市夫水镇沙道村
法定代表人(当事人):许知玲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612125196601041525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李相(执法证号:27050315011)、屈江涛(执法证号:27050315015)根据渭南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华阴市火点情况的通报情况对你个人耕地火点进行检查核查,发现你个人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个人在自家耕地进行了玉米秸秆焚烧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
2.2024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原因和动机)
3.台头村防火员现场提供的你个人10月9日焚烧秸秆、灭火过程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立行立改情况)
4.环境执法现场勘察图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地点)
5.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
违反条款:你个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华阴环罚告〔2024〕 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个人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我局对你个人以上违法行为拟处罚:拟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经营者)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经营者)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后果: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