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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渭南高新区尚德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环罚〔2024〕55号

渭南高新区尚德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664145659U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盛路

法定代表人:王少斌

根据你公司提交的《关于水质异常的紧急报告》和“陕西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公示”显示,2024年8月2日,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经查你公司执行的是《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8)中A级标准(其中总磷排放限值为0.3mg/L,总氮排放限值为15mg/L)。查看2024年8月1日总磷排放数据为0.471mg/L(剔除2024年8月1日17时、18时、19时三小时设备校准数据,出水口总磷数据平均值为0.349 mg/L),日排放水量未超过 5 万立方米(吨);8月2日总氮15.507mg/L,日排放水量未超过 5 万立方米(吨)。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4年8月2日由执法人员张鑫、佀凯园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8月6日由执法人员张鑫、佀凯园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8月6日由执法人员张鑫、佀凯园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8月6日由执法人员张鑫调取你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渭南高新区尚德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5.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以上五项证明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8月2日总氮超过执行排放标准的0.01倍,日排放量未超过 5 万立方米(吨),结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不予处罚。

8月1日总磷超标,我局于2024年9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环罚告字〔2024〕4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你公司提出听证申请,10月8日,在我局举行听证会。

根据听证报告,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8月1日、2日总磷、总氮超标排放数据及日排水量重新进行了核查,其结果为8月1日排水量为48745立方米(吨),未超过 5 万立方米(吨),剔除8月1日17时、18时、19时校准数据,其总磷日均值为0.349mg/L,超标0.16倍。

结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伍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