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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渭南高新区尚德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再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环责改字〔2024〕86号

渭南高新区尚德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664145659U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盛路

法定代表人:王少斌

你公司因8月1日总磷超标,8月2日总氮超标,8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E环责改字〔2024〕63号),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发现8月19日-8月22日总磷超标。

9月14日核查,发现9月7日-9月13日总磷超标。

10月9日核查,发现9月14日-9月19日、9月22日、9月26日-9月30日、10月1日-10月8日总磷超标。

10月22日核查,发现10月9日-10月18日、10月20日-10月21日总磷超标。

未按照《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E环责改字〔2024〕63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从8月22日起至10月21日止,共61天,累计超标天数40天。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4年8月27日由执法人员姚晨、张鑫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8月27日由执法人员姚晨、张鑫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9月14日由执法人员姚晨、李辉辉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10月9日由执法人员姚晨、张鑫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4年10月22日由执法人员姚晨、李辉辉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由执法人员姚晨调阅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日统计表;

7.8月21日送达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E环责改字〔2024〕63号);

8.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以上八项证明你公司未按要求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再次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