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处罚 / 正文

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渭南高新区尚德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环责改字〔2024〕63号

渭南高新区尚德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664145659U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盛路

法定代表人:王少斌

根据你公司提交的《关于水质异常的紧急报告》和“陕西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公示”显示,2024年8月2日,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你公司执行的是《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8)中A级标准(其中总磷排放限值为0.3mg/L,总氮排放限值为15mg/L),现场调阅2024年8月1日24小时出水在线设备数据,污水为日排放量45556m³(2024年8月1日8时30分-8月2日8时30分),总磷日平均值为0.349mg/L,超过执行排放标准0.16倍,查阅8月2日24小时出水在线设备数据,污水为日排放量27700m³(2024年8月2日8时30分-8月3日8时30分)总氮日平均值为15.284mg/L,超过执行排放标准的0.01倍。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4年8月2日由执法人员张鑫、佀凯园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8月6日由执法人员张鑫、佀凯园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8月6日由执法人员张鑫、佀凯园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8月6日由执法人员张鑫调取你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渭南高新区尚德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5.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以上五项证明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