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华阴环责改〔2024〕7号
陕西省智盛天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2MACT0LRB49
地 址:华阴市罗敷镇十冶工业园区北排0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古靓亮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610582199702180517
现场负责人:王红江
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号:610582196909290517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阴分局执法人员屈江涛(执法证号:27050315015)、李相(执法证号:27050315018)于2024年5月31日对位于华阴市罗敷镇十冶工业园区北排02号厂房,陕西省智盛天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日产12.5万件包装盒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的“日产12.5万件包装盒项目”现场正在安装设备,经调查你公司未依法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安装生产设备。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屈江涛、李相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阴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6月3日执法人员屈江涛、李相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阴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2024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屈江涛、李相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4、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被执法主体);
5、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执法主体责任人)。
6、你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执法主体现场负责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建设,及一切生产使用活动,提供你公司“日产12.5万件包装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规定依法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