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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省智盛天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阴环罚〔2024〕7号

陕西省智盛天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2MACT0LRB49

地 址:华阴市罗敷镇十冶工业园区北排0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古靓亮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610582199702180517

现场负责人:王红江

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号:610582196909290517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阴分局执法人员屈江涛(执法证号:27050315015)、李相(执法证号:27050315018)于2024年5月31日对位于华阴市罗敷镇十冶工业园区北排02号厂房,陕西省智盛天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日产12.5万件包装盒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的“日产12.5万件包装盒项目”现场正在安装设备,经调查你公司未依法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安装生产设备。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屈江涛、李相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阴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6月3日执法人员屈江涛、李相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阴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2024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屈江涛、李相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4、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被执法主体);

5、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执法主体责任人)。

6、你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执法主体现场负责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2024〕7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结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违法行为: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项目,情节和后果: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罚幅度为:项目总投资额的 1%-1.5%,根据华阴市行政审批局《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体现该项目总投资为95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处罚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