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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华阴市锰钢厂)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华阴环罚〔2024〕6号

华阴市锰钢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2623695056E

地 址: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罗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培风

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监督帮扶交叉检查发现问题清单(汉中组)2024年5月16日检查反馈问题,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阴分局执法人员屈江涛(执法证号:27050315015)、李相(执法证号:27050315011)于2024年5月23日对位于华阴市罗敷工业园区的华阴市锰钢厂进行核查,经核查你锰钢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锰钢厂2024年1月11日至21日及1月28日至2月2日《华阴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通告》华阴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屈江涛(执法证号:27050315015)、李相(执法证号:2705031501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3页、2024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屈江涛(执法证号:27050315015)、李相(执法证号:27050315011)《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页;屈江涛(执法证号:27050315015)、李相(执法证号:27050315015)现场拍摄照片3张。

2.你锰钢厂环境执法现场勘验图一份1张。

3你锰钢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你锰钢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2024年1月11日至21日及1月28日至2月2日《华阴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通告》文件2份。

违反条款

你锰钢厂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和对以上现场调查核实情况,以上违法行为属实,违法行为证据确凿,我局决定对你锰钢厂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锰钢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你锰钢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