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阴环责改[2024] 4号
富平县杨喜朝安装劳务队
当事人名称:富平县杨喜朝安装劳务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8MA6Y94YL76
地 址: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城关镇
负责人:杨喜朝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610528198101288132
现场负责人:魏建文
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612133197007288116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阴分局执法人员屈江涛(执法证号:27050315015、李相(执法证号:27050315011)于2024年5月13日履行职责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安装劳务队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并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硅石尾矿渣)约48吨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屈江涛(执法证号:27050315015、李相(执法证号:2705031501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页;2024年月5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共3页;2024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屈江涛(执法证号:27050315015、李相(执法证号:27050315011))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3张。
2.环境执法现场勘验图一份1张。
3.你安装劳务队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你安装劳务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你安装劳务队授权委托书一份。
6.你安装劳务队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你安装劳务队的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相关规定。
整改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1、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杜绝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遗撒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现象:
2、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规范工业固体堆存处置方式。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或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安装劳务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相关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