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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富平县杨喜朝安装劳务队)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阴环罚〔2024〕4号

富平县杨喜朝安装劳务队

当事人名称:富平县杨喜朝安装劳务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8MA6Y94YL76

地 址: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城关镇

负责人:杨喜朝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610528198101288132

现场负责人:魏建文

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612133197007288116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阴分局执法人员屈江涛(执法证号:27050315015、李相(执法证号:27050315011)于2024年5月13日履行职责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安装劳务队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并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硅石尾矿渣)约48吨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屈江涛(执法证号:27050315015、李相(执法证号:2705031501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页;2024年月5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共3页;2024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屈江涛(执法证号:27050315015、李相(执法证号:27050315011))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3张。

2.环境执法现场勘验图一份1张。

3.你安装劳务队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你安装劳务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你安装劳务队授权委托书一份。

6.你安装劳务队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你安装劳务队的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2024〕4号) 告知安装劳务队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的权利。安装劳务队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五)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 :10.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 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固体废物类别 :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 :不足 50 吨 ,处罚幅度(单位:万元)10-20 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安装劳务队: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装劳务队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安装劳务队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