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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西薪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华阴环责改〔2024〕2 号

陕西薪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东城大道邵平店五组陕西商储灞桥物流园办公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61212719610417141X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屈江涛(执法证号:27050315015)、李相(执法证号:27050315011)对你公司在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罗敷镇310国道南侧陕西正元秦电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大门口处经营的砂石堆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及环境问题:

1.你公司经营的砂石堆场未采取密闭管理,也未对砂石堆场四周建立高于砂石堆的围挡;

2.你公司经营的砂石堆场未建立洗车平台;

3.你公司经营的砂石堆场未完全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4页(证明违法行为动机和原因);

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6张(证明你砂石堆场违法事实);

4.环境执法现场勘察图一份(证明你砂石堆场违法点位);

5.你公司现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三份(证明违法主体);

6.你公司提供的砂石项目任命函(证明砂石项目情况);

7.你公司提供的成交通知书一份(证明该堆场砂石来源)。

违反条款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向我局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结果。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责令你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阴分局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