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华阴环罚〔2024〕2号
陕西薪林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东城大道邵平店五组陕西商储灞桥物流园办公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61212719610417141X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屈江涛(执法证号:27050315015)、李相(执法证号:27050315011)对你公司在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罗敷镇310国道南侧陕西正元秦电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大门口处经营的砂石堆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及环境问题:
1.你公司经营的砂石堆场未采取密闭管理,也未对砂石堆场四周建立高于砂石堆的围挡;
2.你公司经营的砂石堆场未建立洗车平台;
3.你公司经营的砂石堆场未完全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4页(证明违法行为动机和原因);
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6张(证明你砂石堆场违法事实);
4.环境执法现场勘察图一份(证明你砂石堆场违法点位);
5.你公司现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三份(证明违法主体);
6.你公司提供的砂石项目任命函(证明砂石项目情况);
7.你公司提供的成交通知书一份(证明该堆场砂石来源)。
违反条款:
你个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4年4月30日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华阴环罚听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要求听证的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类,违法行为:25.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未采取密闭设施;物料占地面积:占地面积 500㎡以上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7-10;26.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形分类: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设置围挡的;物料占地面积:占地面积 500㎡以上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7-10;的规定,对你公司以上违法行为拟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经营者)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经营者)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后果: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