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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关县祥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潼关环罚〔2024〕20号

当事人名称:潼关县祥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2MA6YAQ91X4

法定代表人:郭小平

地址:潼关县太要镇窑上村

2024年8月23日,潼关县委、县政府召开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大会,会议播放了大气办拍摄的县域内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警示片,警示片内容涉及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祥隆矿业有限公司大棚口有颗粒状成品物料未覆盖”,经调查,“颗粒状成品物料”是指公司办公房屋南侧堆放的压滤后且性状潮湿粘连的尾矿渣。现场调查时堆放的尾矿渣已用黑色抑尘网完全覆盖,经现场对堆放的尾矿渣进行测量,堆放的尾矿渣东西长8米、南北宽6米,占地面积48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24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8月24日现场影像资料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

3.2024年8月24日现场勘察图,证明现场检查调查具体位置;

4.2024年月8月24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2024年8月24日公司厂长提供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执法主体;

6.2024年8月24日公司厂长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7.2024年8月26日公司厂长提供《潼关县祥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厂长秦军军同志全权处理环保相关事宜委托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潼环罚告字〔2024〕2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