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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关县德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潼关环罚〔2024〕13号

当事人名称:潼关县德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2762589448D

法定代表人:胡建中

地址:潼关县安乐镇蒿岔峪口

2024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麻峪麻木沟德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德探一坑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该坑口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坑口处于停产状态,临时排查点堆放少量废渣,未进行遮盖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6月7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6月7日现场影像资料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

3.2024年6月12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2024年6月11日公司德探一坑坑长赵亚杰提供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执法主体;

6.2024年6月11日公司德探一坑坑长赵亚杰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7.2024年6月11日公司德探一坑坑长提供《潼关县德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赵亚杰同志全权处理环保相关事宜委托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运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我局于2024年6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潼环罚告字〔2024〕1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山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结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山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不足1个月→处罚2-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