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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潼关县德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潼关环责改字[2024]16号

当事人名称:潼关县德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2762589448D

法定代表人:胡建中

地址:潼关县安乐镇蒿岔峪口

2024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麻峪麻木沟德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德探一坑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该坑口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坑口处于停产状态,临时排查点堆放少量废渣,未进行遮盖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6月7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6月7日现场影像资料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

3.2024年6月12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2024年6月11日公司德探一坑坑长赵亚杰提供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执法主体;

5.2024年6月11日公司德探一坑坑长赵亚杰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6.2024年6月11日公司德探一坑坑长提供《潼关县德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赵亚杰同志全权处理环保相关事宜委托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运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山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立即将露天堆放的废渣进行遮盖或清运。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