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环罚〔2024〕4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诺邦农业化工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94MA6Y75RP7A
地址:渭南市高新区香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恩祖
根据2024年6月17日“12345”投诉平台反馈,高新区北区阳曲街道办小霍村官西组村民反映“西安诺邦农业化工有限公司租用陕西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每天加工硝铵,用于生产农药及化肥,飘散出严重刺鼻异味,严重影响附近村民正常生活”。2024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排查发现:你公司租赁陕西爱农作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复合肥生产线技术改造升级工程项目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4年6月19日由执法人员黄琦,蒋宇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6月19日由执法人员黄琦拍摄的现场照片;
3.2024年6月19日由执法人员黄琦,蒋宇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6月24日由执法人员黄琦,秦娟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6月19日由执法人员黄琦,蒋宇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西安诺邦农业化工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
6.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以上六项证明你公司租赁陕西爱农作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复合肥生产线技术改造升级工程项目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已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24年8月2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环罚告字〔2024〕3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结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违法行为7,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项目,违法事实: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处罚幅度:建设单位:20-30万元,责任人:5-7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罚款贰拾万元整,对法定代表人马恩祖罚款伍万元整,合计罚款贰拾伍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