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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渭南腾飞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来源:高新分局 发布时间:2024-06-11 15:35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环罚〔2024〕20号

渭南腾飞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94MA6Y3M1Q4E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市街道办官油路西50米

法定代表人:王凯

根据省监督帮扶铜川组反馈问题“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 2024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你公司未能提供2023年度有组织废气DA001颗粒物和无组织废气总悬浮颗粒物的监测报告,你公司2023年只对第1、2、3季度噪声进行了监测并提供了原始监测记录,未能提供第4季度噪音监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4年4月18日由执法人员李新渭、杜志强、张波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4年4月18日由执法人员杜志强拍摄的现场照片;

3. 2024年4月18日由执法人员李新渭、杜志强、张波调取的你企业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渭南腾飞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4. 2024年4月25日由执法人员李新渭、杜志强、张波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5.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以上五项证明你企业未按照环评要求对废气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 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陕E环罚告字〔2024〕18 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

结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类,违法行为13,违法事实:开展自行监测的种类及频次超过许可证的二分之一的;或原始监测记录超过二分之一的,处罚幅度2万元-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