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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先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高新分局 发布时间:2024-06-11 15:29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环罚〔2024〕19号

陕西先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MA6Y3FWN80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华山大街与310国道十字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何梅侠

我局执法人员杨吉旭、姚晨根据渭南高新区尚德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总磷进水超标通报对陕西先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液剂灌装生产线共计4条,其中3条生产,其污染防治设施工艺为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排放污染物因子为甲醇、二甲苯、非甲烷总烃,对应的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1,现场检查时液剂灌装4号生产线收集管道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其生产的废气不能有效收集处理,且车间部分窗户处于敞开状态,车间外能闻到明显的异味气体。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4年4月17日执法人员杨吉旭(27050015137)、姚晨(27050015161)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4月23日执法人员杜志强(27050015202)、张鑫(27050015159)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姚晨拍摄的现场照片;4.2024年4月17日、18日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营业

执照、现场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陕西先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5.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环罚告字〔2024〕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及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15.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情形分类: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涉及行业:涂装、印刷、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处罚幅度:2万元-3万元罚款的规定。由于你公司2023年10月10日因液剂车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填充不实,箱体密闭不严,被我局行政处罚贰万元,此违法行为与2023年违法行为为同一类。我局现对你公司此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