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处罚 / 正文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渭南曙光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高新分局 发布时间:2024-06-11 14:59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环责改字〔2024〕31号

渭南曙光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945869641723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刘村村口

法定代表人:郑永奇

2024年4月18日,根据省帮扶督查铜川组反馈问题:“你企业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企业环境影响报告表(第32页表24营运期环境监测一览表)中要求:无组织粉尘颗粒物半年一次监测;有组织粉尘颗粒物半年一次监测;噪声厂界四周各一个点半年一次监测。你企业筒仓设仓顶除尘器8套,搅拌机主楼布袋除尘器2套;除尘废气处理后均由16米高排气筒排放。两个水泥仓共用1根排气筒,粉煤灰仓和矿粉仓共用1根排气筒,筒仓东西布局一致;搅拌楼2套布袋除尘器分别设置1个16米高排气筒,共4个废气排放口。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要求全年对噪声和废气监测频次为12次,你企业现场只提供了2023年度噪声监测报告,未能提供2023年度废气监测报告,你企业2023年度废气未按照环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4年4月18日由执法人员李新渭、杜志强、张波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4年4月18日由执法人员杜志强拍摄的现场照片;

3. 2024年4月18日由执法人员李新渭、杜志强、张波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 2024年4月18日由执法人员李新渭、杜志强、张波调取的你企业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渭南曙光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5.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以上五项证明你企业未按照环评要求对废气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事实。

你企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企业按照环评相关规定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企业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企业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企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企业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