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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华阴市金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 E华阴环罚〔2024〕1号

华阴市金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2MA6YB0FUX8

地 址:华阴市罗敷镇

法定代表人:苏立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610582198103211516

案情简介: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阴分局执法人员屈江涛(执法证号:27050315011)、李相(执法证号:27050315015)于2024年4月18日对华阴市罗敷工业园区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罗敷工业园区道路旁露天堆放(砂土灰渣)等物料,占地约70平方米。经调查了解,该违法行为系你公司所为,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露天堆放(砂土灰渣)等物料,占地约7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会对周边环境及道路运输造成扬尘影响。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4月18日执法人员李相(执法证号:27050315011)、屈江涛(执法证号:27050315015)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页、2024年4月1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页、现场检查拍摄照片4张;

2、环境执法现场勘察图一份;

3、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2024年4月19日送达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E华阴环责改〔2024〕1号)送达回证(证明送达情况)。

7、2024年4月21日送达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华阴环罚告〔2023〕20号)送达回证(证明送达情况)。

违反条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26.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 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占地面积: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处罚幅度为:1万元-3万元。”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