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华阴环责改〔2024〕1号
华阴市金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2MA6YB0FUX8
地 址:华阴市罗敷镇
法定代表人:苏立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610582198103211516
案情简介: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阴分局执法人员屈江涛(执法证号:27050315011)、李相(执法证号:27050315015)于2024年4月18日对华阴市罗敷工业园区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罗敷工业园区道路旁露天堆放(砂土灰渣)等物料占地约70平方米。经调查了解,该违法行为系你公司所为,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露天堆放(砂土灰渣)等物料,占地约7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对周边环境及道路运输造成扬尘影响。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月18日执法人员李相(执法证号:27050315011)、屈江涛(执法证号:27050315015)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页、2024年1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页、现场检查拍摄照片4张;
2.环境执法现场勘察图一份;
3、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违反条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要求。
整改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1、采取清理、密闭、覆盖等有效的防扬尘措施,消除扬尘污染。(限4月25日前完成整改)
2、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上报整改结果。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相关规定,责令你公司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