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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渭南源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环罚〔2024〕17号

渭南源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5735195206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大街西段51号

法定代表人:张波

2024年1月6日,省交叉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2023年度未按环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4年1月6日由执法人员赵妍、杨靖、刘满制作的《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月11日由执法人员杨吉旭、姚晨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1月24日由执法人员姚晨、佀凯园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1月11日由执法人员姚晨拍摄的现场照片;

5.2024年1月11日由执法人员姚晨调取你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渭南源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6.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以上六项证明你公司2023年度未按环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环罚告字〔2024〕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公司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听证报告》,结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