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处罚 / 正文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渭南腾飞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环责改字〔2024〕30号

渭南腾飞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94MA6Y3M1Q4E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市街道办官油路西50米

法定代表人:王凯

案情简介:根据省监督帮扶铜川组反馈问题“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 2024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该公司未能提供2023年度有组织废气DA001颗粒物和无组织废气总悬浮颗粒物的监测报告,该公司2023年只对第1、2、3季度噪声进行了监测并提供了原始监测记录,未能提供第4季度噪音监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1.2024年4月18日由执法人员李新渭、杜志强、张波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4年4月18日由执法人员杜志强拍摄的现场照片;

3. 2024年4月18日由执法人员李新渭、杜志强、张波调取的该企业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渭南腾飞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4. 2024年4月25日由执法人员李新渭、杜志强、张波制作的《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5.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以上五项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7日内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企业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企业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6日